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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6-05-09    

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技术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市行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2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进行评估技术鉴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鉴定活动。

第四条  柳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隶属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复核估价结果进行技术鉴定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国土、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六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申请技术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应明确申请人的身份、申请鉴定估价报告编号、申请的理由、法律责任、申请人地址和联系电话;

2.分户估价报告;

3.房屋产权证、土地证;

4.专家委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鉴定申请人应在鉴定工作开始前缴纳鉴定费,用于支付参加鉴定专家的劳务费和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鉴定费按被鉴定估价报告的评估总额计收,收费标准如下表: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

第九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评估鉴定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阅有关资料,集体审议有争议的估价报告及当事人举证材料;
  (二)进行调查取证;
  (三)对估价报告技术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分析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
  (四)撰写鉴定意见书。
  第十条  鉴定组成员对被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书面鉴定意见的结论为:维持估价报告、重新做出估价报告。

被鉴定的估价报告,鉴定组成员超过半数以上维持意见的应当维持,未超过半数以上维持意见的,应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参加鉴定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鉴定项目的当事人;
  (二)是鉴定项目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对鉴定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未回避的,鉴定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有关鉴定工作资料应整理归档。鉴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意见书;
  (三)鉴定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材料;
  (四)有关的会议记录; 
  (五)鉴定工作其他有关的资料。
  鉴定工作档案应长期保存,供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查阅和评估专家委员会使用。
  第十四条 鉴定中,凡发现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造成估价报告不符合评估技术要求、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或造成鉴定组无法进行鉴定工作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应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擅自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城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城市房屋征收评估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