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柳北征告字〔2016〕7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柳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柳州市滨江西路壶西大桥至白露大桥段道路工程”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柳北征决字〔2016〕7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柳州市滨江西路壶西大桥至白露大桥段道路工程”。
二、征收范围:北雀路39号1栋、北雀路39号广西电网办公楼、北雀路39号广西电网4号仓库、北雀路西一巷2号河沙公司;北雀路西二巷16号、17号;北雀路林业机械厂内码头环江沙场等“柳州市滨江西路壶西大桥至白露大桥段道路工程”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红线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征收现场办公室设在北雀路39号1栋2单元1-2号,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收补偿事宜可向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及咨询。
五、征收补偿:按《“柳州市滨江西路壶西大桥至白露大桥段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现场公布)执行。
六、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被征收人如对公告或柳北征决字〔2016〕7号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柳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