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征字〔2015〕32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为公共利益需要,鱼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桂柳路南侧土地一级整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鱼征字〔2015〕31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桂柳路南侧土地一级整理”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柳州市桂柳路3号、柳州市桂柳路1栋1、2单元(具体范围以用地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鱼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征收办公室设在桂柳路3号门面东1号,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收事宜可向征收办公室领取及咨询。
五、征收补偿:按《桂柳路南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
七、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被征收人如对本公告或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