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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行为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12-09-12    

四种行为不予补偿

 

《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行为,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行为,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行为,以及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不予补偿。